东莞资深专业刑事律师引荐事例:偷盗罪从轻处分
月初,被告人许某别离独自与被告人马某胜、周某某及郭某勇共谋使用在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工厂作业的便当条件偷盗该公司的制品高尔夫球头。由周某某、郭某勇别离从出产线上偷盗球头后以每个
2018年7月3日,侦查人员在某运动器材(东莞)有限公司将被告人许某等三人捕获,在许的身上及宿舍等地搜出14个球头,后发还被害单位。
辩解人团队在承受许某家族的委托后,马上到看守所会晤许某了解案子现实,而且屡次到办案机关调取相应的依据。
辩解人在剖析案子材料结合许某的供述,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现实和指控量刑存在贰言:榜首关于案子的性质,辩解人以为许某不构成偷盗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许某是使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来施行偷盗行为,因而应该构成侵占罪。
第二关于偷盗数额的确定,辩解人以为偷盗球头的数量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225个。依据公安机关侦查到的依据以及同案犯周某某、周某胜的供述,仅能证明其只偷盗了40个。在没有相关依据证明其他丢掉的球头是三人所为,将其他丢掉的球头算到许某的违法数量上是极端不合理。依据40个球头核算得出,许某等人偷盗的数额为7000余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225个球头核算的数额。
第三辩解人以为本案存在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景象。许某在工厂被捕获时,其姑且具有一部分的球头未带进场,仍在工厂所办理的宿舍里,未带出的球头,能够确定为偷盗行为的未遂。
一起在辩解人的介入下,许某的家族把许某所取得的收益退回给了公司,依法归于活跃退赃退赔的行为,依法可当作量刑的情节。
辩解人就上述方面及许某认罪认罚,具有率直情节等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解定见,终究法院采用了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成功地将违法数额下降,对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分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偷盗罪】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