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别报道山东平度:E0级板材变E1级 检察监督支持消费者维权
在房屋装修定制家具时,选择甲醛释放量更低的室内装饰材料,通常是消费的人首先考虑的问题。2020年9月,山东平度的刘先生为了选择一款安全放心的室内装饰材料,几乎把能逛的建材市场逛了个遍。一次,刘先生刚走进一家橱柜店,销售员便热情地向他推荐某公司制作的一款E0级装饰材料,并保证那是一款“比国家安全标准更高一级的产品”,刘先生当即满心欢喜地签订了定制家具合同。
“销售员向我介绍那款E0级胶合板时,还出示了权威的检验报告,我虽然觉得价格有点高,但认为贵有贵的道理,咱不就是图个放心吗?”刘先生说,在之后与商家的沟通中,他还一再确认使用的板材甲醛释放量要达到E0级标准。因此,当他后来得知该橱柜店使用的胶合板为E1级,并不是双方约定的检验报告中的E0级材料后,感到十分气愤,遂向行政监管部门申请查处商家的欺诈行为。
2021年3月19日,行政监管部门告知刘先生原胶合板(GB/T9846-2004)标准已废止,现行标准中E1级比原标准中E0级对甲醛释放限量的标准更严格,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故不予立案。行政监管部门的解释并没能让刘先生信服,之后他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查处某橱柜店的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橱柜店使用的装修用到的材料,经检验甲醛释放量达到新修订标准中E1级要求,未损害刘先生的合法权益,该橱柜店不存在承诺使用高标准而实际使用低标准来诱使刘先生与其签订合同、从而获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属于欺诈。”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醛释放量E0级源于原标准,该标准中将室内用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级别标志分为E0(≤0.5毫克每升)、E1和E2,但该标准目前已废止。现行标准中甲醛释放限量只有E1级(≤0.124毫克每立方米),且该E1级比原E0级对甲醛释放限量的标准更加严格。此外,结合某橱柜店提供的两份检验报告,虽然其经营者在与刘先生沟通过程中出示的某企业胶合板检验报告数据显示甲醛释放量为0.42毫克每升,达到原标准的E0级,但该橱柜店实际给刘先生使用的是另一家公司生产的刨花板,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其甲醛释放量为0.074毫克每立方米,达到现行标准的E1级,检验合格且检验量值更低。2021年11月10日,二审法院驳回刘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刘先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平度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多方走访调查,并向专业技术人员咨询请教,经过充分研判,最终提出审查意见:一方面,行政监管部门作出“E1级甲醛释放限量值的标准比原标准中E0级更严格”结论的依据不足。原胶合板(GB/T9846-2004)标准采用干燥器检测法,即将试样置于一定温度的蒸馏水中24小时,然后测量水中甲醛含量,单位是毫克每升。而《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标准采用气候箱检测法,即将试样置于1立方米的恒温恒湿容器中,隔一段时间测空气中的甲醛含量,单位是毫克每立方米。这两种检测的新方法的检测原理、检测方式、标准单位均不相同,在无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或权威机构鉴别判定的情况下,作出上述结论依据不足。
另一方面,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故不予立案”结论错误。行政监管部门已查明“某橱柜店经营者承诺使用E0级别板材,实际使用E1级别的刨花板”的事实。作为专业橱柜销售者,对于板材的行业标准应当知晓,对于销售时实行的新标准中甲醛释放限量只有E1级,没有E0级,应为明知。在国家标准及市场通用仅有E1级板材的情况下,经营者承诺为刘先生使用此时并不存在的E0级板材,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必然会产生E0级板材比E1级标准更高、更安全环保的误解,进而产生购买的欲望。经营者承诺使用E0级板材的行为明显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支持刘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
定制家具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此,办案检察官提示,消费的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和宣传,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并重点注明定制家具的材质、质量、违约责任等事项;现场安装前,实地查看商家提供的产品等级、产地、合格证、检测报告、甲醛释放量限量标准等指标,以保证购买的是个人选择的合格安全商品;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以直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或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反映,必要时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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