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口水油”火锅底料 将罂粟壳粉掺入驴肉汤中
为降低成本,火锅店老板指使员工把客人剩下的垃圾油汤回收,自制“口水油”火锅底料;为了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消费,店家将罂粟壳粉掺入驴肉汤中给顾客食用……9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既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热点,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据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
据介绍,当前云南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三种犯罪类型比较突出。首先,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其次,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商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另外,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依然存在。
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某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禁止上述被告人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餐饮行业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制作火锅底料的“口水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虽然本案没有造成致人死亡等很严重后果,但犯罪性质恶劣,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重判处,同时禁止各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充足表现了法院惩罚违法者、救济受害者的司法职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2021年7 月,被告人戚某某在大棚里种植菠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其种植的菠菜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1070元。经抽样检验,检出农药毒死蜱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戚某某在其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的农药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然而,仍有少数蔬菜种植户贪图便宜和灭虫效果,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蔬菜种植上使用。有些农药销售店向用户出售时也没有尽到提醒提示义务。为避免受到伤害,广大蔬菜种植户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谨慎用药,生产绿色健康的蔬菜。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防止有毒有害蔬菜和食品“走上”人民群众的餐桌。
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驴肉饭店过程中,为了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消费,在驴肉汤中掺入罂粟壳粉销售给顾客食用。2021年7月21日中午,有顾客在食用驴肉汤后,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当场提取驴肉汤检测,结果呈阳性。李某某当场交出其未使用完的罂粟壳粉993克。经鉴定,罂粟壳粉检材中检出毒品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三个月;查获的罂粟壳粉993克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部分不法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将罂粟壳加入食物中提味,食用后容易上瘾。本案中,商家为了非法逐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本案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和司法职责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能够更好的起到震慑作用。
2021年,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在3个月时间内多次将养殖的病、死猪报请保险公司人员拍照确认、掩埋处理后,又从掩埋地中刨出褪毛、分解后腌制存放待出售。尤某主要参与掩埋和从掩埋地中将病、死猪刨出、煺毛、分解等环节。李某某参与出售。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猪肉1.0892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79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尤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病、死猪,仍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照刑法规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30000元;因检察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杨某某、顾某某、尤某、李某某赔付惩罚性赔偿金105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例再次警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鉴,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勿投机取巧,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6年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把利用互联网购进的性保健品非法进行分装、封箔、打码、标注,向29个省(市)销售不同品名的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200万余元。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多种性保健品包装盒、宣传单、说明书、防潮锡箔纸共计120万余份;封口机、打码机共3台;保健品、药丸、胶囊、药片共计55.5万余粒。经抽样检测,均检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宝某某等9人分别从2010年到2017年开始,至2020年8月间,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购进性保健品,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不查询保健品生产厂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真伪,不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保健品销售等信息,非法销售不同品名的性保健品。经抽样检测,均检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定,10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并处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罚金;判令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四至五年内从事与销售食品有关职业。
典型意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通知》,将“西地那非”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众多购买的人一定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识,增强鉴别能力,对于打着“保健品”旗号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决不姑息、勇于举报。